◎廖小貓爆紅 影片點閱激增 st1\00003a*{}table.MsoNormalTable {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廖小貓爆紅 影片點閱激增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nov/4/today-fo6.htm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 改編台中市長候選人胡志強招募志工影片「Hu’s girls」引起熱列討論的網友「廖小貓」,因媒體報導而爆紅,除了本部影片已有超過十四萬人點閱,其他諷刺藍營政治人物及台中市政的KUSO影片,同樣吸引網友目光,點閱數都超過五萬人以上。 近日引起各界關注的廖小貓,不願接受任何訪問。本報記者透過e-mail與他聯絡 關鍵字廣告時,他也以「最近沒心情聊聊」回應,表示等到心情平復之後會主動聯絡。 「廖小貓」的作品多是透過臉書上的「廖小貓KUSO研發中心」發表,其中多數歌曲都是已發表的老歌,由他本人填寫歌詞,配合時事以及剪接影片,有時也會製作動畫,來完成政治KUSO影片。 「廖小貓」以「Hu’s girls」影片改編的「大台中/胡錢豹九墊MV」上網公開後,更引起熱烈討論,迄昨已有逾十四萬人點閱。但住在台中市的「廖小貓」,在這部影片之前,早已不滿胡志強的施政,製作 酒店經紀了多部影片加以KUSO。 例如,他從今年年初起,就為胡志強製作了「唬爛強競選歌曲」系列,包括了「八年徹夜在眠」、「子彈下」及「跳票一定強」三首歌曲。其中「八年徹夜在眠」是抨 擊胡志強八年執政都沒做事,放任台中市成為色情之都;而「子彈下」則是改編余天演唱的流行歌「榕樹下」,怒罵台中警察在黑道角頭翁奇楠命案發生時,還在打 牌;另外「跳票一定強」則是以「八百壯士」歌曲改編,諷刺胡志強執政九年以來,什麼建設都沒做,不但「四方都是槍聲,四方都是色情」,而古根漢 信用卡代償、大都會歌 劇院都跳票。 ◎控管Ptt 綠委轟教部箝制言論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nov/4/today-fo6-2.htm 〔記者陳慧萍/台北報導〕 教育部發函台大,要求加強管理Ptt八卦版政治性文章,強調只 是「善意提醒」,民進黨團幹事長管碧玲昨天批評,教育部長吳清基嚴重失格,對高等教育追求獨立思考的精神認知不足,竟然配合執政黨箝制學生言論自由,還說 謊、不肯認錯,「台灣換教育部長的時候到了」。 管碧玲說,年輕人的社會批判是國家進步的原動力,尤其民主國家更應鼓勵多元不同的聲音 關鍵字行銷,而不是向中國看齊。 立委陳亭妃也批判,馬上任後,台灣言論自由就一路倒退,連教育部也要當箝制言論自由的打手?立委涂醒哲也質疑教育部瞎說,如有學生寫信要求教育部長保障言論自由,相信教育部不會「原文照轉」。 ◎只能kuso李登輝--楊斯棓(作者為醫師)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nov/4/today-o2.htm 廖小貓kuso胡志強官網的所謂招募志工影片,影片中兩顆台北草莓嬌滴滴的啜泣,好像她們成為眾矢之的,拜託,這兩位小妞怎麼這麼臭美。 以 我這個三十年的台中人來看影片,我只對影片凸顯台中由文化城墮 酒店經紀落城風化城感到深刻共鳴,我對「台北人看台中」感到不滿,九年前我要帶我父親去台北才能看到 愛爾蘭舞王麥可佛萊利(Michael Flatley)的表演,九年後我一樣要帶母親到台北才能如願觀賞太陽馬戲團的新戲魔幻森林VAREKAI,我不爽的是台中不但沒捷運,也沒有好的表演 廳;新的不來,舊的朽壞,二○○二年在西屯區惠來路、市政路附近原衣蝶百貨大樓興建工程基地發現惠來遺址後,經科博館考古學者鑑定確認文化層為史前繩紋陶 時代,隔年挖掘出距今一千三百年完整的俯身葬兒童遺骸,之後陸續挖掘到二十三具約為番仔園文化時期骨遺骸,及涵蓋牛罵頭文化、營埔文 西服化、番仔園文化時期的 古文物。惠來遺址在二○○六年三月經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議通過為市定遺址,以及文建會兩次發函解釋令要求台中市府依據審議委員會結果辦理公告,拖了四年才 在今年一月六日完成遺址公告。 胡志強的政績被kuso,其來有自,被批評的絕不冤枉。幾年前羅大佑在公視kuso李前總統,還不是用影射 的,而是直接人身攻擊,歌詞包括「阿輝仔飼狗,狗舔阿輝仔(還真充滿日本成人影片的噁心想像)」,當時立委郭素春、李永萍大聲疾呼:「號稱民主的政府,要 給文化藝術表演更大自由空間。」聯合報的社論則是這樣總結:「一個社會存在抗議歌曲,珍惜抗議歌曲,證明這個社會還有 景觀設計生氣,還有良心!否則再經典的抗議, 都只能飄揚在風中了,不是嗎? 」只要把「歌曲」抽換為「影片」,就可以為這次的廖小貓事件下註腳,不是嗎? ◎覺得可能是違憲--寫誌樓YSL2010/11/04 http://yslailo.blogspot.com/2010/11/blog-post_3232.html?utm_source=feedburner&utm_medium=feed&utm_campaign=Feed%3A+yslailo+%28%E5%AF%AB%E8%AA%8C%E6%A8%93%29&utm_content=Google+Reader 一直覺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 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相同的規定 關鍵字行銷還有總 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在合憲性的審查上是有疑問的。 1. 保護的法益是什麼?「候選人的當選或不當選」?應該不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損害了「公眾或他人」的什麼?如果對照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誹謗罪之規定,似乎保護的是「公眾或他人」的名譽。 2. 如果是保護「公眾或他人」的名譽,為何在一般情形保護名譽的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在選舉時保護「公眾或他人」的名譽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定,必須規定為公訴罪?因為在選舉時,「公眾或他人」的名譽比較重要? 3. 如果在選舉時,「公眾或他人」的名譽沒有比較重要,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定是不是違反憲法第8條的平等原則? 4. 在選 房屋貸款舉時,言論自由保障應該更寬鬆。否則無從檢驗候選人及其幕僚。況且,選舉中的蜚長流短,相對陣營幾乎可以立時反應、說明、澄清,而真理愈辯愈明,去蕪 存菁,不就是言論自由保障目的?不是讓選民更能認清候選人而得以正確地選賢與能嗎?怎會在競選期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反而以較諸加重誹謗罪 (2年以下)更重的刑責去限制人民或選民的言論自由?符合憲法第23條的必要原則? P.S. 剛剛在網路上google到張玉薇小姐的這篇文章:我國公職人員選罷法中「選舉誹謗言論」之規制與改進對策。立場不同,可以一看。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網路行銷  .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gsngctrhize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